大新县首例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盗伐

8月20日,大新法院适用“3+4”大陪审制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是大新县首例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的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

年4月,

被告人农某安为谋取利益,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经林木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在大新县福隆乡营旺村那咘屯地名为“凹茶”的山坡上砍伐林木,并销予他人获利。经林业技术部门鉴定,被砍伐林木为自治区重点公益林,共0.11公顷,砍伐林木共计36株,总蓄积量共31.03立方米,总价值人民币元。

检察机关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农某安盗伐林木,数额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农某安盗伐林木致使森林资源与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公益侵权责任,请求判令其承担修复森林植被的民事责任。

为扩大社会影响和办案效果,大新县法院副院长蒙志华主动承办此案并担任审判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永亮、副检察长黄英能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履职。

庭审中,被告人农某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所提诉讼请求亦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积极履行民事责任。

法庭审理认为

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农某安犯盗伐林木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支持。

依法判决被告人农某安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元。同时判令被告农某安在被破坏的公益林地内,按照《造林技术规程》标准补种马尾松或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8元,并于判决生效起一月内通过省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为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目的,大新法院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对该案进行了同步直播,并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旁听。该案的成功审理,正是大新法院不断提升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的体现。一直以来,大新法院不断深入践行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用法治护航乡村生态文明建设,与各相关部门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实现司法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无缝对接,用司法力量守护百姓碧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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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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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虎牙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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