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新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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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新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大新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的起草工作,完善社区治理相关制度。现面向全社区广发收集《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的建议和意见,我们将广泛听取居民意见、修改完善后,召开居民代表大会进行通过,形成正式制度后向全社区发布。

如有意见建议,请您于4月15日前来社区填写征求意见表。

大新镇大新社区

年4月6日

大新社区居规民约自治章程

(年3月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一系列政策法规,进一步规范社区管理,增强社区居委会自治管理功能,进一步提高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能力,维护居民共同利益,促进社区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构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根据国家宪法、法律和区镇进一步规范社区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社区实际,特对社区原居规民约进行修订。

第二条修订后的居规民约程由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适用于大新社区范围内。

第二章社区自治组织

第一节居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的权力机构。根据本社区实际,居民会议采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形式。

第四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依法选举产生和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

3.推选纪律监督委员会成员;

4.听取并审议本社区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研究、讨论并决定涉及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对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并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

5.讨论制定和修订《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社区居民公约》;

6.变更或者撤销社区居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五条居民代表大会由社区居委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特殊情况,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可以决定召开居民代表大会。居民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居民代表由居民按每幢楼栋推选1人,一般不少于50名,或者由各居民小组推选若干人。居民代表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居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居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居民小组负责,接受居民监督。居民代表的主要职责是:

1.参加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2.联系、服务推选户,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3.向居民传达居民代表大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动员组织居民认真遵守和执行;

4.组织、带领居民自觉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及实施细则,积极参加“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自觉整改违反法律法规和居民自治章程及实施细则的事项。

第七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内具有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无权更改,本社区全体居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二节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是本社区居民依法选举产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镇党委、政府和社区党总支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居民自治。

第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具有选民资格的本社区居民(或居民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如果代表自动退出或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的,可由社区居委会提出候选人员名单,书面征求其他代表的意见进行增补或更换。

第十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权利:

1.在政府指导下,有权依法组织居民决定社区内部事务;

2.有权依法协助政府部门办理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

3.有权组织社区居民对镇职能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义务: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2.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

3.组织、引导社区居民开展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教育、青少年素质教育,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教育社区居民尊老爱幼、助残帮困、拥军优属、团结互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培育体现特色的社区精神,不断增强社区居民的归属感和家园感;

4.管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发展本社区的公益事业,开展各种社区服务,维护和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

5.协助政府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安全、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各项工作;

6.掌握民情民意,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促进社区居民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7.代表社区居民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主任对居民委员会工作全面负责,所有成员应当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对社区居委会负责。居民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纪守法,带头执行居民自治章程及实施细则等各项制度,执行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照章办事,廉洁奉公,热心为居民服务,自觉接受居民监督。

第三节社区自管委员会

第十四条本社区每个居民小区成立一个自管委员会,自管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视小区大小由3-9人组成,作为小区的核心自治组织,在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处理小区内大小事务。

第十五条自管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本小区居民贯彻执行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的决定,组织本小组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2.协助居民委员会做好本小区的环境卫生、计划生育、安全稳定、房屋出租、暂住人员管理及其他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组织协调本小区的居民代表开展联系、服务居民的各类活动;

4.收集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本小区居民的意见、建议,向本小区居民传达居民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定。

第四节社区纪律监督委员会

第十六条本社区建立纪律监督委员会,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负责监督居民委员会对居民自治章程和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监督居务公开等。

第十七条纪律监督委员会由5人组成,由居民代表会议在居民中推选产生,任期与居委会相同。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纪律监督机构成员。纪律监督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定事项。

第十八条纪律监督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居民委员会在居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进行民主监督;

2.参与审查本社区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本社区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3.对居民委员会履职情况、所做各项决策落实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可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

4.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居务公开等情况;

5.收集、听取居民对居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社区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本社区居民是指居住在本社区内、有自有产权住所并长期居住的人员及其长期居住于本小区的直系亲属。为便于服务与管理,社区居民实行登记制度,户籍不在本居住地的人员,要在居委会进行登记,苏州大市以外的人员要办理居住证。

第二十条 社区居民的权利:

1、居民要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集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服从上级组织和社区党组织及居民委员会的正确领导,努力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居民。

2、居民在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制定的居规民约面前一律平等。

3、居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居民有对居民委员会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居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监督的权利。

5、居民有享受区镇、社区公益福利事业利益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本社区居民应履行以下义务

1、居民应自觉遵守居民自治章程,执行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所作出的诀议和决定,服从居委会领导和管理。

2、爱护公共财产,维护集体利益,不得破坏或损坏公益设施、设备。

3、同一切损害和危害集体、居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4、自觉履行服兵役义务,适龄青年要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对逃避服兵役的居民,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5、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必须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对父母等长辈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6、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应该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居民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议事内容:

1.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是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2.社区发展规划是否切实可行,具体工作计划是否得到落实;

3.居民自治工作中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合理,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4.各项福利事业、社区服务及其它社区重要工作如何开展;

5.社区居委会成员工作是否尽心尽职;

6.居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讨论对本社区自治章程的修订方案。

第二十三条议事原则:

1.议事必须在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遵循良好的议事程序;

2.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居民议事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居民代表同意方为有效。对议事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不得责难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社区治理

第二十四条居务管理:

居民委员会应根据上级要求,在本社区范围内的党务、政务、财务、事务、服务等方面内容,采用公开栏、会议、网络等形式,及时进行公开,充分发扬民主,接受居民监督。若居民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投拆,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居民所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定内容遗漏或失实的,应督促居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询问,社区居委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社区居委会要对居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综合治理:

1、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认真履行公民各种义务,维护和珍惜本社区的荣誉,团结一心为构建和谐稳定的新型社区作贡献。

2、遵守居民代表大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制定的居民自治章程和居委会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居委会的领导和管理。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自觉同一切坏人坏事和不良行为作斗争。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设备。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财物,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本社区居民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或者未经监护人同意向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督促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督促其及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9、出租户应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告知承租人用电、用气、用水等安全注意事项;对出租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10、私房出租户在承租人到达五天内应自觉到居委会登记租住人员情况,如承租人搬走,出租户应在三天内到居委会办理注销手续。

11、为表达群体意见的上访,应当推选代表向上级反映,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12、有事要上访,要按《信访条例》规定逐级上访,不得越级上访,上级政府按法律、法规已有处理结论的,不得缠访不休。

第二十六条民风民俗:

1、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自觉遵守《张家港市文明市民守则》,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弘扬良好的民风、民俗。

2、树立终身学习理念,自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繁荣社区新型文化,开展文明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不做低级趣味、伤风败俗的事。

3、办事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破除陈规旧俗,做到红白喜事不大手大脚,不大操大办,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4、尊老爱幼,扶贫助困,努力营造老有所养,少有所学,幼有所托,贫有所济,残有所助,病有所医,难有所帮的社区新型民风民俗。

第二十七条精神文明:

1、重视居民思想道德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利用市民学校、道德讲堂、宣传栏等阵地,积极开展各类文化教育活动,不断提升村民综合素质和文明程度。

2、大力开展“文明家庭”、“文明标兵家庭”、“星级楼道评比”创建活动,鼓励居民自觉遵守章程和实施细则,积极参与文明创建等各类活动。

3、积极发展文化体育事业,不断加强文体活动室、广场、社区书屋、健身点等文化阵地管理建设,关心扶持文化体育团队发展壮大,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村民文化生活。

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

1、保护生态环境,自觉维护社会和公众利益,不破坏公共设施及绿化,不乱涂、乱画、乱贴,为净化、美化、绿化社区作贡献。

2、遵守社会公德,爱护辖区公共设施,严格遵守有关城市管理条例,不影响他人休息,不影响他人生活。

3、积极开展社区各类创建活动,搞好公共卫生,加强社区大环境整治,不在楼道乱放杂物,建筑装潢垃圾应及时清理干净。

4、服从村镇建设规划,严禁私人乱搭乱建。

5、开设小商店必须证照齐全,经营饭店、小吃、熟食应自觉搞好食品卫生,防止发生食品中毒事故。

6、自觉做好店面室内外卫生工作,严禁流动叫卖,无证经营,严禁擅自破墙开店。

第二十九条邻里关系:

1、居民之间要互尊、互敬、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平等相待,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3、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不搞拉帮结派,反对家族主义,在单位做个好职工,在家里做个好家长,在学校做个好学生,在社区做个好居民。

4、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善的原则和平等协商解决的原则,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居委会或镇司法所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

第三十条婚姻家庭:

1、反对包办干涉、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型家庭关系。

2、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落实二孩新政,提倡优生优育。

3、夫妻之间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教育好子女,共同管理好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4、父母应遵守国家义务教育阶段有关法律规定,履行好抚养、教育、培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5、单身老人有再婚的权利,子女不得横加干涉。

6、认真执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子女必须尽义务赡养老人、帮助应保老年人参加社保或合作医疗,安排关照好单独居住生活的老年人,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一条实行以奖代补的考核制度,根据年度工作情况,对在居民自治各项工作中履职尽责、表现突出、成效明显、群众认可的居民代表、自管委员会成员、纪律监督委员会成员、优秀志愿者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每年对“文明家庭”、“星际文明楼道”、“身边好人”以及其他先进评比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在创建活动表现突出的家庭、楼栋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在综治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居民不得享受镇社区相关福利待遇:

1、家庭成员中有被劳教或被判刑的,解教或刑满释放后,不配合教育的,有参与邪教组织的,转化期间不配合转化教育的,有被公安机关拘留的。

2、参与赌博,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的。

3、为聚众赌博提供场所的。

4、涉毒的(种毒、吸毒、贩毒、制毒)。

5、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情形的。

6、盗窃集体或他人财物,并被公安机关处理的。

7、居住场所私藏易燃爆危险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8、义务教育阶段子女辍学的,在校违法被公安机关处理的。

9、逃避服兵役的。

10、不按信访规定程序越级上访或对信访诉求已有处理结论,但仍缠访不休的。

11、无理由上访,为达到小团体利益聚众闹事,围堵办公场所和工厂,影响社区正常工作和破坏企业生产的。

12、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13、邻里间相骂打驾,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在社区建设方面下列行为之一的居民不得享受镇社区相关福利待遇:

1、不服从规划,任意扩点、乱搭、乱建、乱种、自私破开车库开门,未经审批,擅自动工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2、随地乱倒垃圾,房屋装修余下的建筑垃圾不及时清理并被城管处理的。

3、在通道内私自安装门窗及乱堆乱放的。

第三十三条在生态环境方面下列行为之一的居民不得享受镇社区相关福利待遇:

1、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及绿化被执法人员处理的。

2、严重违反城市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被执法人员处理的。

3、对新生骨灰有乱埋、乱葬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在家庭生活方面下列行为之一的居民不得享受镇社区相关福利待遇:

1、虐待、不赡养老人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2、家庭中发生家庭暴力行为的。

3、符合条件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对退管对象的死亡不及时申报并继续冒领养老金的。

第三十五条在计划生育方面下列行为之一的居民不得享受镇社区相关福利待遇:

1、发生计划外生育行为的。

2、发生计划外怀孕不及时终止妊娠的。

3、有嫌弃、虐待婴儿的。

4、房屋出租户中承租人员无证怀孕不及时汇报的,承租人发生计划外生育的。

5、不按规定接受B超、早孕检查等计生管理与服务的,外出人员不按规定反馈规范有效计生证明的。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本居规民约自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属大新社区居民委员会。

大新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O二一年三月

大新社区居民公约

(年3月修订版)

爱党爱国篇

爱党爱国爱社区、遵纪守法不违规

社区规章要牢记、车库作坊要严查

赌博斗殴后果重、消防安全是大事

扫黑除恶扬正气、扫黄打非创和谐

邻里守望篇

移风易俗树新风、邻里团结讲礼貌

尊老爱幼夫妻和、助残惠老献爱心

室内室外勤打扫、保护卫生讲文明

公共楼道不堆物、不发噪音不扰民

志愿服务篇

文明养犬我助力、文明停车我先行

垃圾分类齐上阵、矛盾纠纷不吵闹

车库开店要规范、房屋出租先备案

传统文化我传承、文明宣导共参与

共建共治篇

公共场所不吸烟、高空抛物齐自律

违章搭建共杜绝、爱护绿化我做起

公共设施爱护好、电瓶充电要注意

健身音量控制好、美丽家园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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