吓人大新榄圩乡方向3车相撞,直接报废

超车一定要注意观察

切勿盲目、强行超车

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近日,就发生一起车祸

两辆大车与一辆小车相撞!

案情回顾

(图:事故现场异常惨烈)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近日,米某驾驶辽MS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MZ***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S省道由崇左市大新县榄圩乡方向往大新县桃城镇方向行驶,冯某驾驶桂FAC***号小型轿车与辽MS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MZ***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对向行驶,裴某驾驶桂F76***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随桂FAC***号小型轿车行驶。当天15时30分许,三车行驶至S省道km+m路段,辽MS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MZ***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超车的过程中,桂F76***号重型自卸货车与辽MZ***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随后桂F76***号重型自卸货车又碰撞桂FAC***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裴某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有现场图、现场勘查、现场相片、行车记录仪视频、检验鉴定、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米某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操作不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裴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冯某无与事故相关的交通违法行为。

责任判定

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米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其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裴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如下:

1.米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裴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3.冯某不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有些驾驶员认为

超车不就是踩油门开过去么

没有什么困难和危险性

其实超车可大有学问

交警提示

安全超车须牢记:须在有百分之百把握情况下进行;应先打左转向灯并鸣喇叭示意(夜间超车时应变换灯光予以提示),等前车有让路表示后,方可从左侧超越;超越前车后,勿过早驶入原来行驶路线,要与被超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打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请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谨慎慢行

保持安全行车距离

尽量减少变道、超车等操作

就是减少发生意外事故的可能

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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