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7日讯,2月6日晚间,有媒体称“深圳法院判决钜盛华、前海人寿等增持万科无效”,据财联社多方求证,原报道引用的法律文书仅为管辖权异议裁定,该案实体争议尚未进入审理程序。也就是说,本次裁定只影响案件的审理法院,并未对宝能系增持万科这一实体争议作出任何判决,宝能系持有的万科股份暂不受影响,万科股权之争仍未有定论。原报道首发媒体目前已撤稿。
有媒体报道称,万科工会向法院起诉宝能旗下的钜盛华、前海人寿通过相关资管计划增持万科损害股东利益,请求判令宝能方面增持万科股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已获法院支持。深圳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万科工会胜诉后;宝能方面上诉深圳中院,并提出将案件移交广东高院管辖,但深圳中院未予支持,维持原判,且为终审裁定。
知名律师许峰向财联社表示,“该引述造成了严重误导”。该报道引用的法律文书仅显示了深圳中院裁定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具有万科工会起诉钜盛华、前海人寿一案的管辖权,但该法律文书未判决起诉结果。
所谓裁定解决的是“诉讼中的程序事项”(如上述裁定中的管辖权异议),而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此外,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
宝能系提管辖权异议遭终审裁定驳回
万科工会向法院起诉之后,宝能方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该异议被驳回。此后,宝能方面继续上诉,要求案件移送广东高院,并提出三点理由:
(1)万科工会要求确认原审五被告增持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所涉及标的金额已经达到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2)万科工会系要求原审五被告在股票限售期满后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改正无效民事行为”,故该项诉讼请求实为强制原审五被告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减持股票,涉及的标的金额亦达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3)本案涉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增持股票的合法性审查、上市公司投资者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使等新类型法律问题、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标的以及案件复杂性、影响力均已达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
然而,深圳市中院最后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起诉请求确认本案所涉继续增持行为无效并判令“改正无效民事行为”,以及在改正前限制相关股东的权利,未提出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同时,上诉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深圳中院最后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万科工会诉宝能案实体争议尚未进入审理程序
在上述报道逐渐发酵时,司法系统的相关人士也注意到了该报道,并以不同方式提出质疑与澄清。
有深圳市的法院人士向媒体表示:此事只是宝能提出管辖权有异议,认为不应该在罗湖区法院审理,但被法院否决了。之后他们又上诉到中院,中院认为罗湖区法院具有审理权,故此否决了申诉。
另有来自全国和深圳本地法院的司法系统人士在山东白癜风医院北京中科白癜风医院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