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社保将迎一系列新变化!
社会保险经办需要提供的
证明事项将大幅减少
一些证明将不用开了
此外,还要建立社保“黑名单”……
你不知道真要亏了!
近日,人社部就《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下月12日。根据意见稿,我们可以看出强调的最多的就是,信息资源共享。相信不久,社保或将迎来一系列新的变化。
绝大部分证明都将不再提供
社保简称为“社会保险”,社保即是经常说的“五险一金”。而这五险,具体五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以前,我们看过不少办理社保而被要求开各种奇葩证明的新闻,比如,老人办养老保险认证被要求证明活着等等。人社部表示,全面清理社会保险领域各类证明事项,把绝大部分现在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证明事项,明确规定不得要求提供,而改为通过数据比对、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
第二十六条指出
个人或其所在单位申请领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时,按照规定需要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认定结论、就业失业登记等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这一变化将惠及数亿人。人社部最新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参保人数分别为9.26亿人、1.92亿人、2.31亿人。我们可以看出,社保相当重要,覆盖面之广。
在广州,社保卡整合了市民卡、医保卡、诊疗卡、银行卡、读者证、羊城通、老年人优待证等多种卡证功能,实现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卫计、民政、交通、园林、体育、金融等多个领域应用,可作为享受广州公共服务身份凭证使用、以及看病就医、医保支付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等,还可用于异地就医、医保网上支付等等。
社保转移接续将更简便
长期以来,流动就业人员跨地区就业后,社保转移接续的手续往往比较繁琐,费时费力,成为群众反映突出的一大难点痛点。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征求意见稿优化了相关办事流程,社保转移接续将更加简便,个人来回奔波跑腿的麻烦有望大大减少。
第十四条
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进行封存,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平台,查验其在不同参保地的缴费情况,审查其缴费年限,并归集相应养老保险基金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于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状态的确认,也将更加便捷。通过数据共享或者数据自助认证的方式来确认,通过数据的共享和更新来减少人跑腿。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通过数据共享或者自助认证等方式,确认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状态。对通过数据比对无法确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逐一核实。
对确认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发待遇。对核实后发现仍然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待遇恢复和补发手续。
建立社保“黑名单”制度
另外一大变化是,社保“黑名单”将会建立。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其中,以下6种行为将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
纳入“黑名单”,将受到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至于有哪些惩戒措施,根据人社部此前发布的《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社保经办全程记录
养老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此次意见稿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推广综合柜员制和网厅一体化,通过服务网点、网站、自助服务设备、移动客户端等方式提供社会保险服务,推动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
意见稿也有明确规定:社保业务全过程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业务经办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安全规范的信息系统,完善业务运行监控机制,明确数据操作权限,严格控制数据修改和权限变更,防范业务经办风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业务经办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违法违规信息报告制度。发现隐匿、转移、侵占、挪用、违规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等情况时,发生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骗保后果很严重
对于骗取社保基金、骗取社保待遇的行为,条例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解除服务协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五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以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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