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品德,树立正确的观念,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工作中的第一宗旨和要务,努力学好专业知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制度、法规、法律,提高服务效率,争当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务员。崇左至靖西高速公路那岭征迁队工作队员黄强勇(另案处理)、冯耕、李波安却忘记了公职人员的本分,对征地“三令五申”的要求充耳不闻,采用欺上瞒下等手段,导致集体土地补偿款错划给个人至今无法追回,造成集体经济损失余万元、群众多次上访的不良后果。年8月26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冯耕、李波安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冯耕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李波安有期徒刑一年。
年11月份
崇左至靖西高速公路(大新段)征地拆迁工作正式开始。
年9月份
大新县检察院接到甲屯村民举报,反映冯耕等人在征收该屯集体土地过程中,弄虚作假,将高速公路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款余万元分配给赵某某等三户人,引发群众不满多次集体上访等不良的社会效果。
年4月13日
大新县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决定对冯耕、李波安立案侦查。
经依法侦查,查明:年12月26日至年5月15日期间,冯耕、李波安成为崇左至靖西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大新县分指挥部那岭征迁队成员。二人在对甲屯路段土地征收过程中,违反程序在事前没有召开群众会议和通知被征地村民参与土地丈量现场指认,在现场没有村委干部、村民组长和相关群众参与的情况下,二人组织工作队进行丈量,事后李波安在征地相关记录表上伪造村支书签名。二人将村民土地补偿款公示张贴在既无人居住也没人路过可能的已荒废房子的墙上,之后,二人对公示材料进行照相,作为经公示群众无异议申请拨款的凭证上报,致使该屯群众无人知晓公示内容。年7月16日,经过上级的审核,以已经完成公示程序群众没有异议为由,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款划至个人账户。
甲屯群众得知集体土地补偿款被错划后,多次书面或者当面口头向冯耕、李波安等人提出异议。为应对群众的异议,冯耕事前打印好协议书,未经当众宣读和传阅,就以签字领钱为名,骗取11名户主及小组队长在第二页落款处签名,过后再钉上第一页,形成完整的协议书。冯耕等人拿此协议书向那岭征迁队负责人和分指挥部报告该屯所有纠纷已解决,致使错过挽回经济损失的机会,造成该屯经济损失余万元。
年11月10日
大新县检察院以冯耕、李波安涉嫌滥用职权罪向大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耕、李波安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致使某屯集体土地补偿款余万元被错误划给他人至今无法追回,依法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年6月2日
大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冯耕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冯耕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李波安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年6月13日
大新县检察院认为大新县人民法院以()新刑初字第号书对被告人冯耕、李波安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特提出抗诉。
年8月26日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冯耕、李波安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冯耕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李波安有期徒刑一年。
检察官有话说......
“冯耕、李波安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一是不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制度、法规、法律,有章不循,有令不止,对征地工作”三令五申“的要求充耳不闻,对规章制度视而不见,我行我素。
二是因缺乏监督和制约,使得二人在黄强勇(另案处理)的组织下,能够瞒天过海。
三是二人法制观念淡漠,个人素质低下。征地工作人员权力、责任重大,不仅要求有对国家、人民有强烈的责任心,还要有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较强的法制观念。这样才能保证土地征用的“安全”。
面对“高速上马,干部下马”,“拆迁一方,干部倒下一片”等征地拆迁领域频发的腐败、渎职现象,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该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法制观念。通过开展法制课、典型案例观摩、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方式对基层重要岗位的干部进行法制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二是注重权利制约,建立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
三是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加大对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
四是坚持“惩防并举,打防结合”预防方针,增强预防实效。要坚决查办违法犯罪案件,有效发挥刑罚的作用;坚持把案件剖析制度作为预防工作的重要手段,结合案件情况,查找制度缺陷和不足,帮助发案单位堵塞漏洞。
”文:公诉科、预防局
编辑:陆志良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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