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得过现场,逃不过法网大新警方速破ld

年8月17日下午4时,大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肇事嫌疑人朱某从百色靖西市缉拿归案。一个牵动人心的交通事故逃逸案终于告破,大新警方给了昌明乡群众一个满意的交代。

年8月16日23时,大新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电话响起,报警人称在昌明乡新民村新民街路段,有行人遭到车辆碾压,受伤严重。警情就是命令!交警大队值班室接到指令后火速赶往现场,同时汇报局领导。在现场,民警发现一名男子躺在路边,经医务人员确认该男子已经死亡。但现场周边没有任何车辆停靠,结合现场勘察,民警初步认定该事件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大新县公安局党委对案件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交通肇事逃逸事故查缉应急预案。副局长、交警大队长张振军第一时间在现场指挥勘察和分工。一组民警值守现场,通过勘察、走访、发动群众,寻找有关肇事逃逸的车辆线索,并安抚受害者家属。另一组民警则在监控室调取监控证据。其余民警联合刑侦大队、网安大队共同开展侦查。

但是摆在民警面前的难题是,省道沿途有南宁、隆安、大新、靖西等地,又有发达的交通网可以通行,而且车流量可不小,涉案车辆有可能逃往的方向太多。“不能错过破案时机,一定要把涉案车辆找到”,张振军副局长指示,办案民警们把脑中的弦绷紧起来,发扬攻坚克难的作风,通宵侦查!

早上6时许,正当天微微亮的时候,疲倦的民警们终于锁定车牌为桂A牌照的涉案大货车,但是涉案车辆已经逃亡靖西市方向。

得知这个线索后,民警们精神振奋。张振军副局长立即联系靖西市警方,通报案情,希望得到协助。并立即与崇左市交警支队事故科科长罗智带队赶往靖西市。上午9时,靖西警方传来涉案车辆已经找到,但是人未找到。

广西公安是一家,大新警方和靖西警方协同作战,在下午16时,终于找到肇事嫌疑人朱某。面对大新警方突然出现,朱某始料不及,担惊受怕了一夜的他终于安心的被押回大新县。

办案民警立即对朱某进行审讯,据朱某交代,他是贵港市平南县思旺镇人,当晚驾驶南宁市富德物流公司的大货车于16日23时30分途径省道54公里米处会车后,发现路上有行人,采取措施不及,撞上路人。心慌的朱某没有立即停车查看,抢救受伤行人,而是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在往靖西市的路上,朱某曾经停车几次查看车辆状况。心存侥幸的他也没有报案,而是继续往前开。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朱某逃得了现场,却逃不过法网。犯法者,虽远必追!

大新警方成功侦破该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用自己的能力和精神,捍卫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大新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朱某不仅对此件交通肇事事故案负全部责任,遭受道德谴责,同时也会面临严厉的刑事责任。

法律延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同时又伤车的重大事故时,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一定要及时拨打报警和急救中心;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后报警。切记,无论是对人还是对车,造成交通事故后不能逃逸!

作为驾驶员,驾驶车辆要认真遵守交通法规,自己的生命和他人的生命都不是儿戏。作为行人,也要遵守交通规则,和注意自身安全。夜晚行走在公路上,要懂得“被看见才安全”的道理,特别省道沿线的乡镇群众以及夜晚骑行的骑友们要十分注意,安全大于一切,生命不可重来。

遵守交通法规,尊重宝贵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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