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年5月,覃某以元的价格向一宾阳籍男子购买了两张复制了他人银行卡信息的复制卡(该两张卡复制的信息内容一致)。年12月,覃某发现卡内余额有4万元,遂唆使农某取钱4万元并分赃。之后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中覃某年(26岁)因同样案由被判6年,实际服刑4.5年后出狱。
本案案情较为简单,但未描述银行卡密码的问题,仅能通过ATM取现来推断犯罪分子知晓密码。同时,本案也未能抓获卖卡人(宾阳籍男子),无法完整了解情况。
疑点:本案较为简单,几乎没有疑点,但是覃某年12月1日出生于广西大新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崇左市大新县。
年全国开始普及义务教育,小学毕业时间大约为12岁年,但其并未完成后续义务教育(初中),较为少见。同时覃某犯罪后10个月被刷,公安机关直接扣押了所有的赃款,一种情况是其自己挣的钱,另外一种情况是并未挥霍盗刷资金,但无论如何亦较为少见。
古人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