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大新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
原党组书记、局长覃志贵涉嫌受贿一案。
该案由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依法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人覃志贵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参加诉讼。
崇左市各界干部职工70余人旁听了庭审,
现场接受反腐倡廉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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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覃志贵,因涉嫌受贿罪,于年12月13日被崇左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年6月4日由崇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拘留。
年6月12日由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该案由崇左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覃志贵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于年6月4日向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崇左市人民检察院于年7月14日交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查查明:年至年,覃志贵非法收受农某等人(另案处理)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万元;此外,覃志贵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给予大新县某国家工作人员(另案处理)人民币77万元。
庭审中,法庭对公诉机关指控覃志贵受贿、行贿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有关证据,辩控双方进行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覃志贵当庭认罪、悔罪。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覃志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覃志贵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志贵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江州区人民法院将对该案择期宣判。此次组织各界干部职工旁听庭审,目的是用身边职务犯罪案件警示公务人员远离诱惑、杜绝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