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裁定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的公告:
本院根据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管理人、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于年3月13日依法裁定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家公司(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于同日指定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担任海航集团等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管理人。有关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家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家公司的债权人应于年5月2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