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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大新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严厉打击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全县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员,一律行政拘留:(一)自年1月16日后从湖北省或途经湖北省返回、进入大新县辖区的人员,不主动电话联系辖区派出所或拨打报告情况的,不主动如实告知湖北省旅居行程等相关信息的,不主动按规定期限居家隔离或在指定场所进行隔离的;(二)同家庭成员在家庭、私人场所或公共场所多人聚集,进行聚餐、打牌、打麻将以及广场舞、聚众表演、游园等娱乐活动,不听劝阻的;(三)餐饮、影院、剧场、KTV、图书馆、酒吧、网吧、游戏机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不按要求暂停营业的;(四)具有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一律行政拘留。三、拒绝、阻碍人民警察、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疫情防控工作或者侵害其人身安全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隔离区、检查站,逃避检查的,一律行政拘留。四、出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拒绝戴口罩且不听从劝告,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的,一律行政拘留。五、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虚假信息的,一律行政拘留。六、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一律从重处罚。七、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物资、产品及假药、劣药的;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一律从重处罚。八、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一律从重处罚。九、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交易、加工或者食用野生动物的;一律从重处罚。十、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众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一律从重处罚。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律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大新县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编辑丨韦林黄捷
审核丨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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