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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保卡
拟变身民生一卡通
可替代相关
民生类卡和证件
可申领电子卡
覆盖人群广
同时建诚信档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将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具有社会保障、待遇发放、养老助残、医疗健康、公园年票、城市交通、生活缴费、金融服务等功能,并逐步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实现身份信息识别查询、民生补贴待遇发放等应用的多卡合一、一卡通用。
同时,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可替代市有关部门发放的民生类卡和证件。
一北京社保卡拟变身民生一卡通,
可替代相关民生类卡和证件
看点
一
社保卡将实现“一卡通用”,不再发放其他民生卡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具有社会保障、待遇发放、养老助残、医疗健康、公园年票、城市交通、生活缴费、金融服务等多项功能。
同时逐步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实现身份信息识别查询、民生补贴待遇发放等应用的多卡合一、一卡通用;同时鼓励开发社会保障卡在智慧城市服务、社会便民服务等民生领域的应用功能,促进跨领域、跨行业集成应用。
看点
二
“民生一卡通”也可申领电子卡覆盖人群广
征求意见稿提出,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均可申领、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
在本市享有养老助残、教育管理服务及其它政务服务或公共服务权益的人员也可申领、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这部分人员享受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权益的范围依据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包括实体卡和电子卡,持卡人可以根据个人需求申领并应用电子卡。
看点
三
将建“民生一卡通”诚信档案,不得出借、出让、转借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加载的各项民生权益仅限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及密码,不得出借、出让、转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冒用、盗用他人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
二开发社会保障卡在智慧城市服务、
社会便民服务等民生领域的应用功能
1功能和应用本办法所称的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具有社会保障、待遇发放、养老助残、医疗健康、公园年票、城市交通、生活缴费、金融服务等功能,并逐步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实现身份信息识别查询、民生补贴待遇发放等应用的多卡合一、一卡通用。
鼓励开发社会保障卡在智慧城市服务、社会便民服务等民生领域的应用功能,促进跨领域、跨行业集成应用。
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包括实体卡和电子卡。
2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3发放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均可申领、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
在本市享有养老助残、教育管理服务及其它政务服务或公共服务权益的人员也可申领、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享受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权益的范围依据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持卡人可以根据个人需求申领并应用电子卡。
4信息记载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的制作遵循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记载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享受权益信息。
5管理原则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的服务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织、强化协作、整合资源、高效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
6管理职责市政务服务部门建立健全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服务管理体制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服务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业务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协同市有关部门优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应用环境。
本市政务服务、经济信息化、教育、民政、残联、交通运输、医疗保障、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在本行业的应用管理服务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推进财政领域利用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开展惠民惠农补贴发放等工作。
本市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合作金融机构等单位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7卡服务职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合作金融机构做好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的申领、使用、挂失、解挂、补换、注销等工作,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8发放原则市人民政府确定依托社会保障卡整合的政府公共服务领域,市有关部门不再发放本领域民生类卡。
前款规定以外的政府公共服务领域适合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与市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并报请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替代市有关部门发放的民生类卡和证件。
9数据共享原则北京市统一权益信息共享应用平台作为全市大数据平台组成部分,实现与本市政务服务、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公民信用信息系统、健康信息系统、人口管理系统以及有关用卡业务系统等涉及本市民生领域权益数据的共享。
10服务机构责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使用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有关的信息,对在工作中获取的持卡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卡人个人信息和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加载的民生权益信息。
11持卡人责任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加载的各项民生权益仅限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及密码,不得出借、出让、转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冒用、盗用他人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
因违反规定,造成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及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等损失的,本市各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诚信档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服务管理诚信档案。对持卡人违反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13相关人员责任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管理相关的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合作银行、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给持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年3月30日至4月28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shebaoka
rsj.beijing.gov.cn2.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