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村民因行政不作为状告镇政府,申请与诉

民告官

村民因行政不作为状告镇政府,申请与诉请不符被驳回

近日,大新县法院审结了原告冯某诉被告大新县桃城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权属确认法定职责一案,桃城镇政府副镇长陈斌代表桃城镇政府出庭应诉。自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大新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已然成为了“新常态”。

村民为何起诉

原来,年,大新县桃城镇万礼村的冯某在自家开荒地种植的甘蔗被同镇下对屯的黎某雇佣钩机钩掉,冯某认为黎某的行为剥夺了其土地经营权,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应该予以赔偿,于是向被告递交申请要求被告作出处理,责令黎某归还其土地经营权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年1月,被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争议较大,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年1月,冯某认为被告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向大新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大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属于须依申请才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冯某虽向被告提交了申请,但并没有明确申请被告作出依法确认土地权属行政行为,冯某在本案诉讼中提出请求判令被告限期对其与黎某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进行确认,与冯某向被告申请的请求不一致,应属于新的请求事项,该请求事项在行政调处程序中并未向被告明确提出,直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法院不予支持,逐驳回了原告冯某的诉讼请求。

新行政诉讼法相关知识

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其中对“民告官”案件作出进一步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在当前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得到保障,不仅彰显了行政机关尊法、崇法的表率作用,同时也解决了过去老百姓“告官不见官”的困惑,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理解和信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官民”纠纷的发生。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十大亮点1

扩大受案范围

增加可提起诉讼的情形: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等。

2

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3

应当登记立案

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

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涉及不动产的可延长至二十年。

5

增加调解制度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6

完善审判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等问题要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诉讼合同的监督,检察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7

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8

可跨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9

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10

可拘留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编辑:院办大新县法院新媒体团队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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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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