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08月16日23时36分,大新县交通大队值班室接到群众报案称,在省道54公里+米处,有一个人躺在路上,血肉模糊。接到报案后,交警大队立即派出干警前往现场。经干警现场勘察,确定是一起交通肇事案。
事故现场
事故现场
大新县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长张振军接到警情后,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侦破预案,布置追逃工作,派出多组警力连夜进行全方位排查,在县公安局和崇左市交警支队相关业务科室的指导下开展追逃工作。干警们连夜奋战,经过大量调查走访,缜密排查,终于在17日凌晨6时锁定嫌疑车辆。
此时,嫌疑车辆已驶离本县辖区,办案干警马不停蹄,连夜赶往靖西市对嫌疑车辆进行调查核实。经过细致的勘验取证,最终确定嫌疑车辆即是肇事车辆。
事故经过
贵港市平南县思旺镇朱某驾驶南宁富德物流公司桂AA号大货车于16日23时30分左右在路经省道54公里米处会车后,发现路上有人,采取措施不及,导致路人受到碾压,造成死亡。朱某并没有立即停车查看,继续驾驶车辆逃离现场,途中曾几次停车察看车辆,也没有报案,揣着侥幸心理继续将车驶往靖西市。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朱某最终难逃法网。朱某的行为于情于法所不容,在受到法律制裁同时,也遭受道德的追责。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警提示
大新交警郑重提示:行车过程中若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设置好警示标志,保护现场,有人员受伤的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幷立即报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等候处理。
肇事逃逸,以身试法,毁了自己。
信息来源:大新县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