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民告官庭审这次见到官了,副县长

12月22日,大新县农志夫副县长代表大新县人民政府,出庭应诉原告广西某建工公司、原告广西某置业投资公司诉被告大新县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局、被告大新县人民政府安监管理行政处罚两案。据了解,这2起案件是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及《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细则》施行以来,大新县人民政府首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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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过程中,副县长农志夫代表县政府,对案件事实、办理程序及法律适用发表了意见,积极行使了诉讼权利并履行了诉讼义务,并认真听取了原告的主张和理由。

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体现了平等的诉讼地位,庭审井然有序,各方均积极发表了意见。

最后,主办法官找准案件争议焦点,辩法析理,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协调沟通,最终原告当庭表示愿意撤回起诉,12月25日,原告正式到县法院办理撤诉手续,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农志夫

庭审结束后,农志夫副县长表示,自己代表政府出庭应诉,是希望倾听群众心声、了解群众诉求,增进群众对行政机关的理解和信任。

县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一环,此举表明了县政府依法行政、运用法治思维去解决问题的信心和决心。

县法制办

主办法官

主办法官覃宇波介绍:通过该案的公开审理,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法庭上直面行政管理相对人,直接解释或者回答管理相对人的疑问和不满,使老百姓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有力地回应了社会上“告官不见官”的呼声。

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其中对“民告官”案件作出进一步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在当前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得到保障,不仅彰显了行政机关尊法、崇法的表率作用,同时也解决了过去老百姓“告官不见官”的困惑,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理解和信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官民”纠纷的发生。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十大亮点1

扩大受案范围

增加可提起诉讼的情形: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等。

2

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3

应当登记立案

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

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涉及不动产的可延长至二十年。

5

增加调解制度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6

完善审判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等问题要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诉讼合同的监督,检察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7

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8

可跨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9

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10

可拘留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来源:大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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