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现就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域划定
(一)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1.禁止燃放区域:县城规划范围东至德天大道与城东路交叉路口、南至桃城镇那当屯、西至大新县轻化总厂、北至大新县汽车站路口。具体线路为:大新县汽车站路口→德天大道与城东路交叉路口→南环路→桃城镇那当屯→桃城镇派出所→大新县民族高中→大新糖厂生活区→大新德天水泥有限公司生活区→大新县轻化总厂→大新县教育局→大新县汽车站路口合围而成的区域。
2.禁止燃放场所: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隧道、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
(3)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米范围内;
(4)水利设施,水、电、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教学区、敬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
(6)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公园;
(7)军事设施保护区;
(8)广场、集贸市场、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9)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10)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者区域。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除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外的乡镇、街道区域。
二、禁止在禁放区域、禁放场所经营销售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禁止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烟花爆竹限放区内,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燃放时段:
1.农历除夕、正月初一;
2.农历正月初二至初六以及正月十五每日7:00至24:00;
3.壮族“三月三”、清明节假日期间。
除此之外,其他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全年,在县城辖区内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四)在自治区、崇左市县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禁放区及限放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处罚依据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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