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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大新中学章程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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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中学创建于年春,原名为“国英算专修馆”,曾改名为“新河补习所”。年正式更名为“崇明县私立大新初级中学”。年,学校转为公立,年增办高中,学校成为全县五所完中之一。现在学校高中部已撤并,成为初级中学,现有12个教学班。
综观我校70年历史,有一根非常鲜明的主线在统领着学校发展,那就是成人、成才、成事。从最初的“大新日新,自新新民”的办学宗旨的提出,到上世纪提出的“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再到今天的“为成才更为成人”的教育理念,其核心是一脉相承的,那就是成才必先成人,学校应当始终不渝地将育人放在首位。大新中学今后的发展,还将继续秉承这一教育理念。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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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对学校科学化、规范化监督与管理,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秩序,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崇明县大新中学;英文表述为ChongmingDaxinHighSchool;住所地址为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新路号。
第三条:本校由上海市崇明县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四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校面向新河镇地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初中预备年级至九年级适龄学生,招生规模以崇明县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以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照现代教育的基本规律,发扬学校办学传统,不断探索,敢于实践,勇于创新,大力实施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人才为培养目标的素质教育,为每一个学生全面、健康、和谐而有个性的发展提供优质教育和周全服务,让学生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创造和发展,潜能得到充分发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公民,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新生。
第六条:树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现代教育理念,坚持正确的教育观、课程观、人才观、质量观,在县教育局的领导下,通过全体师生员工共同的努力,以生为本,以人为本,使“为成才更为成人”的理念落地生根,把学校建成具有浓厚人文气息,充满活力和创造力的现代化农村普通中学。
第七条:校训:大新日新,自新新民。校风:勤奋、团结、踏实、创新。教风:严谨、务实、创优、奉献。学风:励志、勤学、探索、求新。
第八条:校标:
校歌为:黄鸣山作词、沈冠洲作曲、52字《大新中学校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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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问题具有最终决定权。
(二)人事权。有权向县教育局提名副校长;任免学校其他行政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使用,包括不聘、缓聘、解聘、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三)财经权。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的财务活动和学校财产要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校长有权决定学校的基建项目,并在法律和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四)奖惩权。校长有权对教育、教学及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提出奖励,对工作中犯有重大错误的出现重大事故者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一条: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校长、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及教师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校务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教科研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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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行为文明、规范,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四)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人。
(五)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
(六)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照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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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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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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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全额拨款)。
第三十七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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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崇明县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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