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打击侵财类犯罪,马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

着力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利,依法打击流窜、结伙作案犯罪。近日,马山县人民检察院对韦某某、覃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一案依法提起公诉。

快来人啊,抓小偷啦!

年1月8日晚,韦某某、覃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经合谋,驾驶一部桂MRU黑色小轿车来到马山县城伺机盗窃。经过踩点,韦某某等四人来到马山县“冠超市”,由韦某某进到超市内从奶粉货架上将5罐奶粉藏匿到该超市摆放垃圾桶、内衣裤的货架上,并电话告知覃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其藏匿奶粉的地方,覃某某等三人趁无人的时候将奶粉藏于衣服、裤裆内偷出超市,并将偷得的奶粉放到四人所乘坐的轿车上。同日晚,韦某某、覃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又来到马山县“欢乐购超市”,以同样的手段,分工合作,在马山县“欢乐购超市”盗得4罐奶粉。同年1月12日,韦某某等四人又驾车前往崇左市,以相同的作案手法,先后在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新华南街“太平洋超市”、新和镇新华南街“天天购物中心”、崇左市大新县“百汇超市”盗得奶粉共16罐。经鉴定,被盗奶粉价值共计人民币元。

该案主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韦某某、覃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年7月12日,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后韦某某、覃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检令检规

该案四名被告人均为外地人,流窜多地寻找作案目标,并以大中型超市的奶粉为作案对象。面对刑事犯罪仍然严峻的形势,马山县人民检察院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和声势,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着力保障马山县社会稳定,继续保持对严重侵财型犯等“两抢一盗”案件的打击态势,突出打击重点。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侵财类案件,秉承快审快结,“谁批捕谁起诉”的办案原则,提高办案效率,绝不姑息犯罪。

法律小贴士: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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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杨俏凤

图片/编辑:朱桥烽

审核:覃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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