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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21日15时32分左右,位于太和县大新镇的太和县河西李小洼安置区工程建设项目工地,在拆除施工升降机的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经调查认定,太和县大新镇李小洼安置区施工现场“·1·21”较大起重机械拆除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名称为安徽省太和县河西李小洼安置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李小洼安置区项目”),建设工程性质:政府投资安置性高层住宅项目,建筑规模:总用地面积约㎡,总建筑面积:㎡,其中地下建筑面积㎡,包括22栋高层住宅,一层地下车库,一个幼儿园、一个服务中心,以及配套商业等,合同建设安置工程量约4.亿元。太和县河西李小洼安置区项目一期工程在建.94㎡,事故发生时,工程主体结构、二次结构施工完成,门窗施工完成。建设单位:太和县重点工程管理局
(二)施工、监理、建设、设备出租单位基本情况
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冶天工天津公司下设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太和县大新镇河西李小洼安置区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李小洼安置区项目部”)。
监理单位:建科公司下设安徽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太和县河西李小洼安置区工程项目监理部(以下简称“李小洼安置区监理部”)
。
涉事施工升降机出租单位:太和县运来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年7月10日,运来公司与中冶天工天津公司签订《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和《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出租型号为SC/的施工升降机22台(实际出租15台),并负责施工升降机的日常维修保养。
(三)其他有关单位
安徽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可范围: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四)事故发生部位施工工程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部位施工工程为李小洼安置区项目12#楼(层高为18层)施工升降机的拆卸工程。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工程属于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年8月1日,毛静持安泰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以安泰公司的名义与中冶天工天津公司签订了《施工升降机安装与拆卸合同》,使用印章的印文为“安徽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械分公司”,二者在合同中约定:“SC/型施工升降机的安装与拆除地点位于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大新镇李小洼村李小洼安置区工地现场,具体起始时间视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每台升降机的安装与拆除价格分别为元”。当天,毛静又以安泰公司的名义与中冶天工天津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安全管理协议》。随后毛静承揽该建设项目施工升降机的安装与拆卸工程,并以安泰公司的名义提供本该由安装、拆卸单位签署、用印的一系列文件(例如《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升降机安拆方案报审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基础验收表》《施工电梯联合验收表》等)。经调查核实,安泰公司对毛静以安泰公司名义承揽该建设项目施工升降机的安装与拆卸工程并不知情,安泰公司并未出具《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事故调查组委托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李小洼安置区项目部留存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进行了鉴定,确认该《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涉嫌伪造。
(五)发生事故的施工升降机基本情况
现场查看涉事施工升降机未发现产品标识或铭牌,李小洼安置区项目部设备备案存档资料显示,该设备为SC/型双吊笼施工升降机,制造许可证编号:TS-,制造监督检验证明:TS-,设备代码:18,产品编号:,制造单位:济南北斗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制造完成日期:年02月03日,产权备案登记编号:S-皖SC/----52,产权备案登记日期:年09月12日,在该建设项目备案的安装日期:年3月17日(经查阅施工日志,实际安装日期早于此日期),验收日期:年3月20日,李小洼安置区项目部使用登记日期:年04月11日。该施工升降机额定载重量为2×0kg;吊笼内部尺寸为长mm,宽mm,高mm,单吊笼重kg;标准节尺寸为mm×mm×mm,单标准节重kg;标准节安装拆卸装置的吊杆高为4.0m,臂长1.1m,额定载重量约为kg。该设备吊笼外观锈蚀,并且表面油漆脱落严重。吊笼内操作界面状况差,控制装置线路散落,顶部检修运行装置破损。标准节主要受力结构有锈蚀现象,部分结构锈蚀严重。
(六)事发当天天气状况
据太和县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记录数据显示,1月21日白天轻雾,能见度维持在2KM左右。当日,气温较低,能见度较低,湿度较高,不利于高空室外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年1月5日,由于12#楼施工工程结束,李小洼安置区项目部向施工升降机出租单位法定代表人毛静下达《停工报告》,告知其12#楼施工升降机停止作业,毛静收到《停工报告》并签字。年1月21日14时左右,3名施工升降机拆卸作业人员金亚辉、石槽、史念力驾驶车辆,到达李小洼安置区项目工地。李小洼安置区项目部门卫张典得在简单询问后,未得知3人真实意图、未要求登记即任其开车进入工地。张典得也未向李小洼安置区项目部有关负责人进行报告。于是在李小洼安置区项目部、监理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没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采取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监理人员旁站式监理等必要的措施下,该3名作业人员冒险、违规拆除12#楼施工升降机。当天下午15时32分左右,3人违反操作规程,在连接施工升降机的第四标准节和第五标准节(从上往下数)螺栓的两颗螺母已被拆卸的情况下,将吊笼向上起升(3人位于吊笼内,此时距地面有18层楼高),造成吊笼发生失稳、倾斜。3人随同吊笼及顶部标准节一同坠落。事故发生后,李小洼安置区项目部有关人员闻讯赶往现场,采取应急救援措施,拨打了电话并保护现场。医护人员赶到后发现3名伤者已无生命特征,随即宣布3人死亡。
毛静接到项目部事故通报后,赶到现场,16时32分拨打报警,并在通知死者金亚辉的家人后逃匿。太和县大新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将相关人员带回派出所调查。
(二)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此起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因毛静逃匿,李小洼安置区项目部代与死者亲属达成协议,一次性垫付赔偿金人民币万元,善后处理工作已基本结束。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金亚辉、石槽、史念力三人安全意识淡薄,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冒险作业,并且违反操作规程在连接施工升降机的第四标准节和第五标准节(从上往下数)螺栓的两颗螺母已被拆卸的情况下,将吊笼向上起升,造成吊笼发生失稳、倾斜,进而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毛静未经安泰公司授权,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承揽施工升降机安装与拆卸工程,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表现在:在拆卸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组织检查施工升降机及现场施工条件,未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未将施工升降机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拆卸人员名单、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李小洼安置区项目部和监理部进行审核,也未告知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照施工升降机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拆卸作业,进行拆卸作业时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2.李小洼安置区项目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工地封闭管理不到位,未严格履行封闭管理责任导致外来人员、车辆随意出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无施工升降机拆卸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在与毛静签订合同及合作时,未尽到谨慎审查投标人资质的义务,对毛静提供的所谓《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不加审核,始终未与安泰公司联系以验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合同真伪,未发现《施工升降机安装与拆卸合同》乙方公司名称与乙方公司印文不符的问题,也未对安徽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械分公司和安徽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械设备分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对施工升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严格审查;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对安装拆卸人员陈修明、金亚辉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且未按规定在施工升降机安装前对安装人员进行培训,对门卫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认真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落实“IFA系统”(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广域网考勤系统)考勤制度,也未采取签到、指纹打卡等考勤方式。
3.李小洼安置区监理部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不到位:对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期间未严格落实封闭管理监督不到位;对12#楼建筑施工升降机机械使用备案及企业资质等相关资料审核不到位,对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未经监理单位审核和监督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整改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却签署整改完毕意见管理不力,对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审查不到位;对监理日志未按规范记录监管不力,对考勤制度落实不到位。
4.太和县重点工程建设局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驻项目代表长期不参加监理例会监管不到位;对施工、监理单位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不到位,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未按规定和合同约定落实“IFA系统”考勤制度监管不到位。
5.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对本辖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不到位:对李小洼安置区项目工地在停工整改期间施工、监理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不力;对上报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请表未签字、盖章和签署意见,未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