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引导取证串并研判深挖彻查
要旨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诉前引导作用,注重串并研判,全面审核证据,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依法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整体把握个案之间的内在关联,深挖关联涉黑线索,同步打伞破网,精准、全面打击黑恶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邢丙军,男,年出生,经商。
被告人王成斌,男,年出生,太和县体育局职工。
被告人王仰振,男,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李刚、关振彬、徐涛、周磊、刘林杰、周彬等,基本情况略。
自年以来,以被告人邢丙军、王成斌为首的犯罪组织逐步成立,邢丙军、王成斌等46名被告人从单一的武校教练、学员,发展到以亲戚、同乡和一些无所事事的社会闲散人员共同组成的成员复杂,但条块分明、分属有序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分明,领导者2人、骨干成员7人、积极参加者18人、一般参加者19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太和县部分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指控与证明犯罪
年6月14日、8月18日,经安徽省阜南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依法对邢丙军、王成斌等32人批准逮捕。
侦查阶段。组建办案团队全程跟踪介入、引导侦查,全面梳理、审查每一起事实。在审查一起邢丙军、王成斌一伙与范宏正等人的聚众斗殴犯罪事实中,阜南县人民检察院经过深入研判发现该起聚众斗殴犯罪双方均有过错和责任,范宏正一伙同样带有黑恶因素,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专案组提出深挖彻查建议。根据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成立另行成立了范宏正一案专案组,进驻案发地太和县全面调查,又一起重大涉黑案件浮出水面,年7月15日,以范宏正为首的27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一审宣判。
审查起诉阶段。阜南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发现了涉案人员王贺、鞠冰朋涉嫌的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犯罪线索,而此时,王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鞠冰朋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正另案审查起诉中,确认上述两起个案件均与邢丙军有关联,于年9月12日决定并案审查。
从已查明的证据体系中判断,邢丙军犯罪集团已初步显示出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但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尤其是经济特征的证据较为薄弱,建议公安机关加大对案件的取证力度,查清该犯罪集团各成员之间组织层级情况,尤其要查明邢丙军、王成斌未直接参与系列暴力型犯罪而在背后组织、领导、指挥的作用;查清开设赌场的收入情况和利益分配以及为组织发展的大宗消费情况;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和说明;进一步规范取证行为。年4月25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检察机关先后5次与公安机关共同梳理证据存在的问题,提出补充侦查意见26条,及时沟通补强证据。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和,公安机关先后补充证据材料7卷余份,特别是补强了证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的证据。查清了邢丙军、王成斌在幕后策划、指挥周磊、李刚、关振彬等人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厘清了该组织的三个层级。证实了该组织将获取的部分经济利益,用以支撑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了经济保障。
同步挖掘排查“保护伞”。审查本案中,由于邢丙军、王成斌等人不认罪,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从“破网”角度深挖犯罪,全面织密证据网络体系,在专门办案组中抽调2人,专门负责“保护伞”“关系网”线索排查和梳理,重点对已决案件或重罪轻处、或数罪单处、或遗漏涉案人员,罪责刑明显不相适应等情形进行排查,经过迅速高效工作,发现太和县公安局原水上派出所所长段永红、副所长张政,以及其他10余件保护伞线索,在及时移送后,同步介入监委调查、提起公诉。有力助推了案件侦破、涉黑罪名认定。
年7月10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搜查等14个罪名依法对邢丙军、王成斌等52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年10月16日至10月31日,阜南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逐一进行举证、质证,并针对成员在组织中的地位、攫取的经济利益与组织的关系进行重点举证。通过出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邢丙军、王成斌在该组织中处于实际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运行起着决策、管理和指挥作用,是该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周磊、李刚、关振彬、徐涛、王仰振、王洪斌、刘林杰听命于邢丙军、王成斌,实施了一系列犯罪行为,是组织的骨干成员;戚军军、韩飞、胡斐、王飞、周彬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岳海超、黄艳峰、李春友、王晓灿等人听从邢丙军、王成斌和骨干成员的安排参与犯罪,是一般参加者。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虽然部分被告人拒不供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但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具体分析略)。
被告人邢丙军、王成斌及其辩护人提出:(1)该案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2)被告人邢丙军、王成斌等人未参与全部犯罪,不能定性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部分被告人对犯罪地位作用提出辩解,认为仅参与个别犯罪行为,系行为人个人违法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公诉人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进行答辩:
被告人邢丙军、王成斌等人纠集武校教练、学员以及众多社会闲散人员,制定组织规约,通过有组织的开设赌场,实施暴力拆迁、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非法聚敛财物并用于维护组织的发展、壮大。该组织为逞强争霸,扩大组织影响,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先后有组织的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系列违法犯罪行为,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13人轻伤、多人轻微伤等严重的危害后果。在太和县一定区域形成重大影响,对普通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部分被害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后,不敢控告,被迫接受调解,造成社会安全感下降,严重破坏了太和县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邢丙军、王成斌一手策划、发起、组织创立了以二人为核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虽未参与全部犯罪,但在幕后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和管理作用。邢丙军、王成斌领导的犯罪集团可大致分为以周磊、李刚为首的大新团队、以王洪斌、王仰振、关振彬为首的武校团队、以胡斐、王晓东等为首的拆迁团队。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中吸纳新成员、扩大新声势是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情况,随着组织发展,作为组织者、领导者不可能与每一名组织成员直接接触;同样,由于组织的壮大,在邢丙军、王成斌之下,各分支各有所侧重发展,不同的分支之间人员、金钱、犯罪事实之间交叉不多亦属正常,像大树一样,枝叶虽非各个交叉,但各个分支最终还是要汇总到主干和树根之上。故,依法应当认定邢丙军、王成斌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的,应当认定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锁链,足以认定邢丙军、王成斌等46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年12月30日,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邢丙军、王成斌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等12个罪名,数罪并罚,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也犯有数罪或单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以下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一审法院全部认可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罪名适用。年3月30日,该案终审公开宣判,除一名被告人因立功被改判之外,其余均维持了一审判决。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审查涉案人数众多、时间跨度大的指定管辖犯罪案件,且多数被告人不认罪认罚时,要强化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意识,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案件加强重点研判,对案件中反映出来违法犯罪事实、涉案人员、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关联对比,同步推进涉案“保护伞”的查处,强化打击力度、深度;实行串并研判、深挖细查,梳理查找隐藏的其他黑恶违法犯罪线索;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也不放过”的理念,达到“办理一个案件,整治一片”的“深挖彻查”效果。最终,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并得到法院判决认定,涉案“保护伞”被同步起诉、判决,深挖的另一起涉黑案件被判决认定。
一是执行异地管辖,层层督办。为避免不必要的取证干扰和反侦查因素,阜阳市公安局决定将案件移交阜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在本系统层层上报。与此同步,阜阳市检察院立即派员到阜南县检察院,就案件介入、上报备案、办案团队组成、管辖协调等事宜坐镇指导。随着案件进展和逐级报告,上级重视程度日益提升,安徽省检察院挂牌督办、高检院挂牌督办、中央“扫黑办”挂牌督办,为案件最终画上圆满句号注入了强大动力,提供了高层支持和政策法律指导。
二是介入引导侦查,强化侦查监督。立案前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并将引导侦查贯穿于立案到审侦查终结的全过程。提前介入阶段,承办检察官现场办公,同侦查人员分析讨论具体问题余项,提出具体建议30余条;尤其是对涉案名人员根据行为性质、关联程度等要素,逐一甄别并提出合理分流建议,公安机关根据建议认定涉黑人员46人;对于涉嫌参与多起重大恶性犯罪的人员,在审查逮捕环节与公安机关良性互动,实现精细甄别、精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前,与公安机关就移送事实、行为定性、共犯认定、人员分流等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确保该案移送事实及罪名客观、准确,为后续诉讼工作顺利进行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时,本着引导不能替代监督、监督寓于办案之中的原则,先后向公安机关口头或书面提出纠正违法10余件次。
三是同步“破网打伞”,深挖彻查。“”案件办理过程中从未放松对“保护伞”的深挖。在引导侦查和审查起诉中发现太和县公安局原水上派出所所长段永红、副所长张政,在查办邢丙军、王成斌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犯罪中,收受贿赂将案件调解结案。检察机关将该线索移交监委,及时介入调查,同步对两名“保护伞”提起公诉。同时,对梳理出其他10余件保护伞线索也相继移交纪委监委调查;为彻底清除黑社会组织的财产支撑,“”案件中检察机关积极建议、监督协助公安机关扣押、冻结涉案财产余万元,包括7辆轿车、10处房产、大量存款和部分现金,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向法院提出了没收非法财物、判处财产刑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
四是回溯已结案件,同步纠偏纠错。回溯已结案件发现,由于当时黑社会性质未被及时发现,个别案件仅作孤立查办而没有置放于整个案件背景之下,导致部分已决案件或重罪轻处、或数罪单处、或遗漏涉案人员,罪责刑明显不相适应,影响了涉黑案件整体定性处理。对此,阜阳市院检察长亲自指挥、协调阜南、太和两地检察机关,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刑事抗诉7件13人,部分已再审后改判或发回重审,保障了涉黑案件处理的“不降格”。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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