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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告知书
各参保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缓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桂人社发〔〕12号)精神,现就阶段性减免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
(一)减免范围及时间。
年2月1日至6月30日,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年2月1日至4月30日,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它类型单位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减免。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办理办法。
大中小微型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号)确定。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全县大型企业名单比对现行参保数据库确定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类型。减免社会保险费无需参保单位(含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划型类型,严格执行减免政策,按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仍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原有程序办理。
(三)已征收社会保险费处理。
年2月份已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地区,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对于中小微企业,由经办部门按程序办理退费;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二、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申请缓缴条件和执行期。
因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亏损的企业(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时间自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缓缴之月起,连续不中断计算。
(二)办理程序。
符合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核准表》和财务报表,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年5月1日至年4月30日,继续延长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具体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9号)有关规定执行。
阶段性减免、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间,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各参保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本通知自年2月1日起执行。
大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年3月18日
重要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