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银行外汇服务二卖房资金购汇,大

香港居民陈先生因工作需要,在中国内地工作居住10多年。陈先生退休后计划卖出其在国内购置的房产回香港生活,并将所得资金汇回香港。这时,他的同事钱女士介绍了大新中国的客户经理小新给他。

买方将首期款通过大新中国进行资金监管,同时在大新中国办理了按揭贷款。买方贷款获批后,首期款及贷款资金顺利转入了陈先生在大新中国的人民币账户。陈先生根据小新给的资料清单提交了资料,在大新中国柜台轻松快捷地将售楼款资金购汇成港币,并顺利将资金汇到其在大新香港的个人账户。

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取得的人民币

收入购汇汇出

所需材料:

1.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

2.商品房转让合同及登记证明文件;

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在等值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和其它税务证明材料。

以上所需材料仅供参考,根据各地监管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如需得到更多的帮助,请致电给您大新银行的客户经理或大新

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取得的人民币收入购汇汇出小贴士:

1.广东地区还需提供卖方抬头的产证复印件或查册等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客户购房时的身份符合办理售房购汇的政策要求;

2.有关材料的一致性,如身份证明与商品房转让合同的证明文件名称必须一致;

3.如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手房出让方或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4.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为原出具相关证明的部门;

5.购汇申请书应说明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购汇;

6.汇出金额不得超出商品房转让金额扣减本次转让所包括的税费后的余额,一套商品房出售所得资金应一次性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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