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促履行上门回访化积怨
让审判不止“一判了之”
案件
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陆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因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元,其中已赔付元,尚应赔付.55元。
案情
被告人陆某与被害人胡某系邻里关系,两家因陆某养猪往地下污水管道排污水问题产生积怨。经审理查明,年1月,被告人陆某醉酒后回家途经胡某门前时,见到胡某和街坊坐在门前闲聊,陆某停歇后,胡某又问及污水排放问题致双方言语不和,陆某便走回家拿出两把菜刀返回到胡某跟前,手持菜刀用胳膊肘按压被害人倒地后挥砍一刀,致胡某的左肩受伤流血,在场的其他人见状,即上前将陆某控制住,并收下刀具,还将陆某拉回家。随后,胡某医院救治。经鉴定,认定胡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本次外伤致左肩关节功能障碍评为十级伤残。
主办法官多次走访组织双方调解
另查明,案发后,陆某只赔偿胡某的医疗费元,胡某为此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陆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对赔偿项目及金额分歧较大,但陆某的家属同意先行交到法院指定账户元作为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持刀砍伤被害人并致左肩关节功能障碍十级伤残,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有自首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经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判后答疑
据悉,该案主办法官马法官在判决后继续耐心做判后答疑工作,最终促成被告方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赔偿款义务。考虑到案件当事人年事已高,不便多次往返法院,法官便上门收集案款接收手续材料,避免老年当事人多跑腿。为从根源解决双方矛盾,马法官积极帮助当事人解决引发该案的导火索,即下水管道恶臭传疏源头的治理工作,最终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查看下水管排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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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已经法院账户转至被害人账户?
审判工作从来不是“一判了之”,法官们对经手的每一起案件,都认真细致研析,准确判定关键所在,常怀同理心,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把刚性的法律与柔性的司法有机结合,不惜“磨破嘴”“跑断腿”,力求消除矛盾、化解纠纷、案结事了人和,以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自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活动以来,大新法院在司法办案过程中,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实践活动,着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赢得了诉讼群众的高度赞誉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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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大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