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本次修法,主要涉及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独任制审理、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等方面内容。
为深入理解和正确适用新民诉法修改条文,提升民事审判工作质量、效率和水平,湖南省审判业务专家、株洲市石峰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肖芳带头授课,组织集中学习,对新民诉法的修改内容及亮点条款进行解读。
01
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
(一)
确立在线诉讼法律效力
增加条文: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修改解读:
明确:1.在线诉讼需经当事人同意;2.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动民事诉讼方式与信息化时代相适应,为未来在线诉讼发展拓展制度空间。
(二)
完善电子送达规则
修改条文: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修改解读: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送达不适用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此次修改在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扩大电子送达适用范围,允许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适用电子送达,优化送达方式,丰富送达渠道,提升电子送达有效性,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知情权。
(三)
合理缩短公告送达时间
修改条文: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修改解读: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时间为60日,此次修改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将公告送达期限从60天修改为30天,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防止诉讼拖延。
02
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一)
建立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模式
修改条文: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修改解读: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法院在简易程序中可适用独任制,此次修改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解除独任制与简易程序的严格绑定,推动独任制形式与审理程序灵活精准匹配,适应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多元的工作实际。
(二)
建立二审独任制审理模式
增加条文: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修改解读: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对二审民事案件统一规定适用合议制审理,此次修改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上诉的案件,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独任制,在合理控制二审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基础上,推动二审案件繁简分流,防止所有案件“平均用力”,提升司法整体效能。
(三)
加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
1.明确不得适用独任制的6类案件。
增加条文: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